第四章 政府投資項目實施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
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需要列入政府投資計劃、需要審查開工報告的完成開工報告審查等等。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擬變更建設地點或者擬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所謂的“實施”是指項目的開工、建設,理論上應該不包括“運營”。政府方面對建設項目控制的三大最關鍵要素是“地點”、“內容”、“規模”,這三大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投資規模,如果這三點發生了“重大變更”,那么需要重新履行報批程序。“重大”到底是多大,是百分比還是絕對值?應該說在政策上是留了一定的靈活空間的。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兩款說的是一個意思,資金落實到位的目的就是為了不讓施工單位墊資建設,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形成政府的隱性負債。
不過這里面有一個關鍵點就是對于“墊資施工”的認定。根據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也就是說,進度款的支付比例不低于80%的情況下就不是墊資施工,這個進度款的支付根據施工單位完成的工作量來確定,一般而言是按月支付。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實質上規定了“投資概算”能夠調整的三個條件:第一個,國家政策調整的影響,比如環保政策要求增加設備投資,國家強制性規定調整需要增加投資,但這里的“國家政策調整”是否包含省市級政策調整可能還存在一定疑問;第二個是價格上漲,但實際上價格上漲是一種常態,那么項目單位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調整概算的,但是必須履行相關的審批的程序,重新走一遍,在實務中這個過程一般是比較費時費力的,所以一般因為價格去調整概算的情況并不多,除非價格發生非常重大變化,對項目總投形成很大的提高;第三個是,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這個是屬于不可抗力,可以增加投資概算。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對于工期的改變,一種情況是拖延工期,一種情況是壓縮工期。在我們實務中,經常看到新聞說,原本計劃5年的工程建設項目,提前一年、兩年完成,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屬于非法干預工期,屬于違法行為呢?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本條第一款并未特殊之處,只是按照一般的建設項目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動作,在此僅為強調作用。
第二款才是本條的關鍵。這里面會有幾個問題可以探討:因為什么原因會出現節余?如何認定是否結余以及結余多少?繳回的程序是什么樣的?目前這方面的公開資料并不多,畢竟從實際項目經驗來看,一般項目都只會出現資金不夠的情況,不會出現資金節余的。如果是項目終止、延期或者控本措施有效,那么是有可能出現節余的。
以《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實施辦法》(粵財規〔2022〕2號)為例,結余資金的有關規定如下:
1.財政資金預算安排應當以項目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項目預算評審意見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項目財政資金未按預算要求執行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減或者收回。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按規定作為結余資金收回統籌。
2.沒有被批準或者批準后又被取消的項目,不得繼續安排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如有結余,全部繳回國庫。
3.結余資金是指項目竣工結余的建設資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資金。
4.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轉入單位的相關資產。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按照項目資金來源屬于財政資金的部分,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收回財政。
5.項目終止、報廢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形成的剩余建設資金中,按照項目實際資金來源比例確認的財政資金應當收回財政。
以上規定可以說總結出了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節余的情形及處理方法:
第一種是沒有被批準或者批準后又被取消的項目,前期撥付的資金節余,結余資金全部繳回國庫;
第二種是項目終止或報廢或未按批準建設內容建設(終止或中止),此時結余資金按照風險共擔的原則,根據資金來源比例將結余資金上繳國庫;
第三種情形是項目竣工決算之后有結余資金,仍按資金來源比例上繳國庫;
第四種情形是項目執行過程中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視同結余資金收回國庫。
至于如何來認定是否結余和結余多少?以第三種情況為例,規定如下:“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后批復的辦法。財政部門可以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主要有項目主管單位或財政部門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認定,對于政府投資項目,財政部門一般會派駐跟蹤審計,而項目竣工決算就是認定資金節余的依據。
其他三種情形實踐中會依據類似的程序去確定資金節余情況。
第二十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
后評價是投資項目管理的最后一環,在今后的項目精細化管理要求下肯定會成為一個常態性的工作。不過根據此條,并不是所有的政府投資項目都需要做后評價,而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有代表性的已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